出国(出境)人员保密须知
一、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出国(出境)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自觉接受本单位和相关部门的行前安全保密教育。
二、禁止邮寄和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禁止使用无保密措施的通讯工具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须由外交信使(含临时信使)或国家保密局核准的单位和人员携运。
四、目的地不通外交信使或外交信使难以携运的,确因工作需要,需自行携运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应当向有关保密工作部门或保密工作机构申办《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
五、对外经济合作确需提供国家秘密资料的,应按国家保密局《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规定》报有审批权的机关审核批准,并将批件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六、出国人员对外交往,行动要符合身份,言论要有分寸,要注意内外有别,对无关人员不得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七、携带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国(出境),一定要放在随身携带的具有防盗报警装置的保密文件箱内,指定专人保管,禁止把密品、密件夹放在托运的行李中托运。在国外(境外)期间,应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
八、秘密电报和秘密文件必须在使领馆保密室草拟和传输。
九、在境外禁止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十、对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当事人,海关可根据有关规定查扣视情处以罚款,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