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大学生校长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吸引、鼓励广大学生踊跃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学校开展了大学生校长基金项目工作。为了使校长基金项目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更具操作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校长基金项目采取项目申报制,申报项目分为自然科学类、科学实验和科技制作、哲学社会科学类等三个类别。其中哲学社会科学类限定在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六个学科,不含文学、历史两个学科。
第三条 大学生校长基金重点资助学生进行所学专业领域为主的科学问题的探索与研究、技术及产品研发和知识应用,以形成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重点支持学生进行自主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学生依托自身专业知识创办企业(包括创办创意类、科技咨询服务类企业等)。
第二章 管 理
第四条 成立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处、校团委、教务处、科技处、财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基金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第五条 领导小组聘请有一定学术声望、治学严谨、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丰富的专家组成大学生校长基金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作为大学生校长基金项目的顾问、咨询以及评审机构。
第六条 基金使用的审批和监督由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由基金办具体执行:
(一)负责基金使用的审核和发放;
(二)负责会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所支持项目的进展、基金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由基金办具体负责:
(一)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估、确定扶植项目名单;
(二)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组织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进行答辩;
(三)对项目进行结项考核,并进行项目成果、作品展。
第八条 大学生校长基金采取项目结项成果预约制度。项目立项资助时将根据预约成果划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个资助等级。自然科学类、科学实验和科技制作类重点项目资助金额为5000元,一般项目资助金额为3000元;哲学社会科学类重点项目资助金额为2000元,一般项目资助金额为1000元。
第九条 大学生校长基金项目研究时间一般为二年,对于特别优秀的项目,可以申请延长资助一年。
第十条 大学生校长基金项目的经费在立项后第一年中期考核合格发放50%,第二年结项合格发放50%。项目中期和结题检查结果实行校园网上公示。未合格者或项目未按时完成者,追回部分或全部经费,项目申请人及指导老师两年内不得申请校长基金项目。
第十一条大学生校长基金的使用范围:与所申报项目相一致的必要元器件、耗材,公开发表论文的审稿费、版面费,信息查询费,外协实验费、试验用药品费,用于项目开发的设备维修费用、项目负责人参加学术会议的会务费等。
下列费用不在本资助的范围之内:电话费,餐费,办公用品,劳务费等。
第十二条获得校长基金项目资助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开展研究工作,在项目未完成前,项目负责人如因出国或毕业等原因,使得项目不能正常进行时,所在单位、指导老师和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向基金办提出书面报告,请求暂缓、终止项目或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三章 项目的申请与立项
第十三条凡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不含自考生)可以申请立项,毕业年级学生可以以参加人员身份参与项目。申请者需要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和坚强的毅力。
第十四条大学生校长基金项目要求以个人或项目小组为单位申请立项。鼓励不同专业学生开展合作,多个专业学生联合申报的项目按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进行统计。
第十五条申请人申报的项目需具有一定前沿性及创新性,并且要立论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必须有预期成果,应尝试运用到实践。
第十六条每个项目必须由1-2名学术水平较高,治学严谨的教师担任项目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够投入必要的精力指导大学生开展科技活动;
(二)指导学生撰写申报项目书,并对相关实验、研究、论文撰写等环节提供具体指导;
(三)对学生进行科研训练,注重对学生综合科研能力的培养;
(四)为学生开展科研活动提供力所能及的科研条件。
第十七条每期校长基金每名导师指导的项目一般不能超过一项。凡在往届校长基金项目中没有按照规定结项的学生不得申报新的项目,没有结项的项目指导老师不得指导新的项目。
第十八条大学生校长基金项目的立项范围包括如下方面:
(一)自然科学领域中具有科学意义和学术价值的理论成果,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学术论文及原理性实验装置等;
(二)自然科学领域中解决工程技术问题,具有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其主要表现形式是专利及模型等;
(三)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中具有学术和应用价值的成果,主要表现形式有社会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研究报告、创业计划书、学术论文等;
(四)开放实验室或实习基地中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科技发明制作;
(五)其他有学术研究与实践价值的项目。
第十九条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不在申报范围之列。
第二十条大学生校长基金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申请者向所在学院提交《武汉工程大学大学生校长基金项目申请书》;
(二)学院对申请项目依照本办法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并对拟推荐的立项项目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加盖公章。通过初审的作品于3月上旬前报送校团委;
(三)对跨学院专业的项目,经有关学院会签,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申报;学院初审后上报校团委;
(四)3月中旬,校团委将初审合格项目报送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评审委员须以记名投票方式提出评审意见;
(五)3月下旬,校团委将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由学校公布立项项目及资助金额。
第四章 结 项
第二十一条项目结项应具备(一)至(四)中条件之一和(五)方能结项:
(一)项目负责人以第一作者和武汉工程大学为第一单位公开发表与项目相关的学术论文,并且在论文中标注出由大学生校长基金项目资助;
(二)项目负责人以第一申请人(完成人)并且以武汉工程大学为第一单位获得专利申请受理书或授权书、软件著作权等;
(三)项目负责人提交与项目相关装置模型、发明制作或相关产品等;
(四)项目负责人以本项目参加省级以上挑战杯、创青春、节能减排、大学生科技成果奖评比等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奖;
(五)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
第二十二条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填写结项报告书,并提交结项成果,办理有关结项手续。结项时达到项目标准的,给予全额资助,没有达到结项标准的,将不予资助。结项审批后可到计划财务处办理项目经费结算手续。
第二十三条对于特别优秀的项目如需延长一年结项,项目负责人应在当年12月书面提出延期结项申请,延期时间最长不能超过次年12月。
第五章 项目成果鉴定
第二十四条对于资助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的鉴定,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相关费用从校长基金中支出。
第二十五条每学年底,基金办以学院为单位对当年项目进行结项成果核定并排名,排名情况作为次年各学院立项数量的重要参考,对排名前三的项目,基金办给予奖励并发放证书。
第二十六条对于大学生校长基金资助产生的科技成果,经基金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按学校相关文件给予项目组成员及指导老师相应奖励,并有权推荐参加国际国内各类相关学术科技竞赛。
第二十七条由大学生校长基金项目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基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