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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工程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9-28  发布者: 点击阅读数:

    武汉工程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湖北省消防条例》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单位应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各单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职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各单位应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师生员工应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武汉工程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保卫处,依法履行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的职责,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武汉工程大学法人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学校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保卫处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校级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年度二级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督促各单位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和施工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督促各消防控制室人员持证上岗;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驻校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各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负责本单位区域内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实行严格管理;

     

    (七)负责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存放和使用管理,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和备案;

     

    (九)制定本单位的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并按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在校内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合同的约定,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学校保卫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十四条引入第三方服务(如空调、热水供应、洗衣机、媒体阅读机和自动售货机等)的校内单位,是该项目的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必须与服务提供方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职责。校内主管单位应定期对服务提供方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下列单位(部位)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 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商场)、宾馆(招待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 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 图书馆、校史馆、档案馆等;

     

    () 供水、供电、供气等系统;

     

    () 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 实验室、计算机房、信息化中心和承担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 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 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报保卫处备案,保卫处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七条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由保卫处负责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配备及设备日常管理;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相对固定,操作人员必须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培训,取得消防设施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员上岗作业证,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由建筑物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若有物业管理的,物业合同必须有消防管理责任的条款。同一建筑物由两个及以上单位使用的,应当成立楼委会,明确牵头单位,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建筑物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器材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及时报备。保卫处负责建筑内灭火器材(灭火器、灭火毯、消防水带、枪头等)的配备及维修。保卫处负责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接合器的日常检查,负责校园消防管网(含喷淋、消火栓、消防供水设施)的正常使用,后勤保障处或基建与维修处负责维修和维护。

     

    第二十条基建与维修处负责学校的新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和扩建建筑物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消防设施的建设和消防器材的配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二十一条新建项目由基建与维修处上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竣工后,建筑工程中与消防有关的图纸、资料、文件等报学校档案馆和保卫处备案。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必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

     

    建筑工地因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时,搭建单位必须将临时建筑位置、面积、用途、防火措施、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器材配备等情况报保卫处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拆除;

     

    各单位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必须履行申报手续。一般装饰装修工程由保卫处审批,涉及改变使用功能的重大装饰装修工程必须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并将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保卫处备案。未经审批不得施工;

     

    各单位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建筑材料及装饰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第二十二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三条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各单位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向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公有房产、商业网点出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对口主管单位负责,主管单位必须与承租人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职责,应定期对所出租房屋或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

     

    学校家属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所在辖区的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居民委员会应明确校内职工家属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并组织实施防火安全公约,宣传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

     

    外聘员工在校内居住地的消防安全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发生火灾时,相关单位应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事故单位应在火灾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学校党政办公室、保卫处等有关部门报告。学校应在火灾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校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学校保卫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八条保卫处每季度至少对全校二级单位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单位内部消防安全自检自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四)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六)消防安全工作档案管理情况;

     

    (七)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消防管理内容。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自检自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五)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管理情况;

     

    (九)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三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一条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单位自查、巡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受检查单位(部门)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二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学校保卫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卫处应签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一)在地下(半地下)室、车间或仓库内设置集体宿舍的;

     

    (二)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车通道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未设防火分隔或消防设施损坏、有故障的;

     

    (四)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标识错误,影响安全疏散的;

     

    (五)消防水源、消火栓、灭火器材损坏的;

     

    (六)室外消防设施被埋压、圈占、损坏、影响使用的;

     

    (七)电器、燃气用具的安装或线路、管路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危及消防安全的;

     

    (八)在具有火灾危险场所或部位使用可燃或易燃装修材料的;

     

    (九)重点工种人员和消防控制系统的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十)其他需要签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火灾隐患整改:

     

    (一)各单位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以及学校保卫处提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二)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以及学校保卫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相关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三)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同时报保卫处备案;

     

    (四)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五)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六)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五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重点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预防措施;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的技能;

     

    (五)应急疏散、自救逃生的常识。

     

    第三十六条学生管理部门和各学院应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和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并积极利用自有新媒体等平台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和专业培训:

     

    (一)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公寓)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操作及其他重点工种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学校各类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及保卫处备案。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四十二条消防演练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十四条消防经费包括日常消防经费和专项消防经费。

     

    日常消防经费是指保障学校年度消防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基本经费。主要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及表彰奖励等,由保卫处组织实施。

     

    专项消防经费是指学校确定年度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所需经费。主要用于整改消防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方面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招标采购处、保卫处共同组织实施。

     

    第八章  消防工作奖惩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作为各单位年终考核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考核评比内容,对发生火灾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的表彰和奖励,参照《武汉工程大学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考评与奖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可依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切实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岗位考核,进行评比,对消防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八条因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管理规定、过失等行为,造成校园内发生火灾事故,情节轻微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可以由学校处理的,则由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对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负面影响的情况进行评估后,除责令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取消相关责任人和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外,并按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一)火灾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无人员伤亡的,对相关责任人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火灾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无人员伤亡的,按情节轻重分别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

     

    前款规定中,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按照《武汉工程大学学生手册》有关规定执行处分;不能明确责任的,由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九条校园内发生火灾事故且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立案处理的,则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明的火灾原因和责任认定意见,追究学校相应的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同时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和相关人员晋职晋级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武汉工程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校办发[2000]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