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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工程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28  发布者: 点击阅读数:

    武汉工程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精神,依据《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和学校目标管理与考评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按照构建和谐平安校园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奖惩结合的激励和制约机制,对学校各学院(部)、机关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以下简称“综治工作”)进行考评,以促进各项规定和措施的进一步落实。

     

    第三条 成立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保卫部(处)、宣传部、学工部、研工部、保密办、网络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现场考评工作组,在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考评工作,由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保卫部(处))牵头组织实施。考核期限为当年11日起至 1231日止。

     

    第四条 综治工作年度考评对象分2类进行,A类为教学单位; B类为机关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考评以单位(部门)进行,参加考核人员包括考核组成员、单位(部门)综治责任人或委托责任人、师生员工代表。

     

    第五条 考评的主要内容:体制建设、安全维稳、日常教育及管理、特色亮点等。

     

    第六条 考评采取听、查、访、问的方式进行。听,即是听取各单位(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汇报;查,即是查有关台账资料、重点场所和资料管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访,即是召开座谈会或深入基层调查;问,即是对疑问问题进行询问。结合各单位(部门)自评情况和相关部门统计数据,对照综合治理考评细则(见附件)进行现场打分。

     

    第七条 考核项目实行百分制计分(不含奖励加分),逐项进行考核评定分数,单项扣分按标准扣完为止。按2类考核对象分三个等次,优秀:A90100分、B95100分;合格:A8089分、B8594分;基本合格:A7079分、B7584分;不合格:A69分及以下、B74分及以下。奖励加分依据申报材料由考核组现场评定,作为同等条件下评定先进的参考依据。受一票否决的单位(部门)直接定为不合格。评定结果经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学校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办公室。

     

    第八条 按照中央综治委和省、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规定,结合学校相关规定,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决:

     

    (一)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造成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对重点人、重点事管控不力、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单位教职员工发生公开宣讲不正当言论、集体上访、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工、停产、停课等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学校和社会稳定的;

     

    (三)因责任人(委托责任人)管理不善或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特大案件、经济案件、泄密窃密事件或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存在安全问题的重大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学校有关部门或其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提出警告、整改建议、限期改进,而无有效改进措施和明显效果的;

     

    (五)因法制安全教育不落实、思想政治工作薄弱、管理不力,导致本单位师生员工中违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的;

     

    (六)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群体性事件及火灾,有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或不认真查处、改进工作的;

     

    (七)学校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其它需要予以否决的。

     

    第九条 考核结果除运用到学校目标管理与考评工作体系外,学校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单独奖励,分为集体奖励、个人奖励和突出贡献奖励,奖励结果由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初审后报党委常委会审议。

     

    (一)集体奖励

     

    1.奖励条件。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部门)。

     

    2.奖励办法。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单位(部门)中,根据考核分数和工作开展情况确定不超过10个先进单位,授予武汉工程大学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A类和B类原则上按64的比例分配名额。

     

    (二)个人奖励

     

    1.奖励条件。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过硬,团结同志、协作精神强,在综合治理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成绩突出。

     

    2.奖励办法。以单位(部门)为单位,按职工人数501比例在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及以上的单位中推荐先进人选,累计人数不足50人的单位分配1个先进名额,评为先进单位的二级责任人可直接评定为先进个人,不计入分配名额。经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审定,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授予武汉工程大学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三)突出贡献奖励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有特别贡献者将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表彰、奖励。

     

    1.预防和制止案(事)件或事故的发生成绩突出的;

     

    2.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人员,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有功的;

     

    3.疏导、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避免重大恶性事件发生的;

     

    4.对学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建议,被采纳后效果显著的;

     

    5.其它为学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 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追究。处理方式有通报批评、一票否决、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等。通报批评、一票否决根据学校社会治安综治工作领导小组意见作出决定,有关部门负责执行;应给予党纪、行政处分的,由学校社会治安综治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纪委、监察处、组织部提出处理建议,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政府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年终考核时发现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行使否决权,否决内容包括该单位(部门)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责任人评选学校组织的各类先进、获奖的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保卫部(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工程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与奖惩(暂行)办法》(校发【20166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武汉工程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实施细则